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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1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关系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条术语】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关系

【关键词】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登记簿优先、更正登记

【涉及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性质

不动产权属证书(即通常所称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是国家登记机构颁发给权利人的书面证明文件,记载了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信息及权利内容。它是权利人持有的物权证明,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但并非物权的发生依据——物权因登记簿记载而发生,权属证书只是对登记簿内容的反映。

二、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一致性要求

权属证书上的记载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保持一致,这是两种文件都忠实反映同一权利状态的内在要求。在正常情况下,两者内容相同,权属证书可作为主张物权的有效证明。

三、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准

若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如证书上面积与登记簿不同,或权利人姓名存在差异),以登记簿记载为准。这是因为:
(一)登记簿由国家机关统一管理,具有更强的官方权威性;
(二)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216条),是物权推定的法定依据;
(三)权属证书可能因多次补办、历史遗留等原因出现与登记簿不一致的情形。

四、例外:有证据证明登记簿有错误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登记簿记载发生了错误(如工作人员录入失误、材料伪造等),则不适用"以登记簿为准"的规则,应按真实情况认定权利。此时权利人应依法申请更正登记(第220条),在更正完成前,争议由法院根据证据进行实体审理。

五、实践提示

持有权属证书不等于完全确定享有物权。在不动产交易时,应查询登记簿(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见第218条),以确认真实权利状态,避免权属争议。尤其在二手房交易中,仅凭权属证书而不核对登记簿,存在一定风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已废止)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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