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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18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权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法条术语】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权

【关键词】

登记更正、更正登记、登记错误、权利人申请更正

【涉及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查询权的法律依据与性质

本条赋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法定权利,登记机构负有提供查询服务的公法义务。这是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的意义不仅在于记录,还在于让相关人员能够了解物权真实状态,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二、查询权利人的范围

(一)权利人:即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人,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有权查询与自身权利相关的全部登记资料;
(二)利害关系人:与不动产权利具有直接法律利益关系的人,如买受人(购房前查询产权状况)、债权人(查询债务人名下不动产)、共有权利申请人等。"利害关系"须是直接的法律利益,一般社会公众不具有任意查询权。

三、可查询的资料范围

可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归属、内容、变动记录)、不动产权属证书存档副本、登记申请材料等。查询方式包括查阅和复制,利害关系人查询时可能需要说明查询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

四、登记机构的强制性提供义务

本条使用"应当提供",表明这是登记机构的法定义务,不得拒绝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查询申请。若登记机构无故拒绝提供,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查询权与隐私保护的平衡

查询权以利害关系为限制,防止任意查询侵害个人隐私。第219条同时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形成了查询权与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平衡。在实践中,登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不同主体的查询权限有所区分,以兼顾公示需要和个人信息保护。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帝公司诉某省高速公司、吴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71-007
案例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动产登记、借名买房
裁判要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物权法》第9条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指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者登记错误等情形,并不包括当事人故意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只能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协议所享有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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