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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19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密义务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法条术语】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密义务

【关键词】

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效力、异议登记消灭、持续期间

【涉及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目的

本条与第218条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的完整规则:第218条赋予查询权,本条则对查询所得信息的使用设定边界。立法目的在于: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示功能的同时,防止登记资料被滥用,切实保护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二、"利害关系人"的特指

本条的义务主体是"利害关系人",即依据第218条有权查询登记资料的非权利人。权利人查询自己的登记资料当然合法,但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是他人(权利人)的信息,因此受到使用限制。

三、"不得公开"的含义

利害关系人获取的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资料(如权利人姓名、不动产位置、权利内容、查封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披露或传播。即便查询本身合法,将查询结果向无关第三方传播也构成违法。这是对信息传播范围的限制,保护权利人免受信息泄露的侵害。

四、"非法使用"的含义

利害关系人查询登记资料应当基于正当目的(如评估购房风险、确认抵押权状态等),不得将资料用于查询目的以外的用途,尤其不得用于:
(一)骚扰、威胁权利人;
(二)实施欺诈、敲诈勒索;
(三)商业营销、信息买卖;
(四)其他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非法使用"既包括使用行为本身违法(如实施侵权),也包括使用目的违法(如超出查询目的)。

五、违反本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规定,非法公开或使用权利人登记资料的,可能构成:
(一)侵犯个人信息权益(民事侵权责任);
(二)侵犯隐私权(民事侵权责任);
(三)情节严重的,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相关规定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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