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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28条 占有改定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条术语】

占有改定

【关键词】

占有改定、约定继续占有、物权变动交付方式

【涉及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占有改定的概念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该动产在物权转移后仍由出让人继续实际占有(通常基于租赁、借用、保管等关系),物权自该约定生效之时即发生转移效力。简而言之,动产在物理上并未发生位移,但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受让人取得了"间接占有"(通过出让人的继续持有而间接控制),物权就此完成变动。

二、典型适用情形

(一)售后回租:甲将设备出售给乙(融资方),同时与乙约定由甲继续占有使用该设备(以租金支付),乙取得设备所有权,甲仅保留使用权;
(二)附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变种:甲将货物"卖给"乙,但约定在乙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由甲继续占有,乙逐步付款后取得物权(此类情形须结合所有权保留条款综合理解);
(三)赠与后借用:甲将物品赠与乙,但请求乙允许甲暂时继续使用,赠与协议生效时乙取得所有权,甲以"借用人"身份继续占有。

三、占有改定的法律结构

占有改定完成后,形成"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分离"的结构:
(一)出让人:保留直接占有(实际持有动产),但其占有名义已由"所有人"变为"租用人""借用人"或"保管人"等;
(二)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通过出让人的持有而间接控制)和所有权,但并未实际控制动产。

四、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限制

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可以构成善意取得。但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完成的交付,因受让人并未实际取得动产占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为难以满足善意取得的"完成交付"要件,受让人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取得物权后,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来对抗真实权利人的请求(因为公示效果较弱)。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江阴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等、第三人苏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112-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融资租赁合同、金融、售后回租、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占有改定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售后回租的,出租人能否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须对融资回租合同签订时承租人是否已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进行先行判定,然后方能再对出租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进行判定。
由于售后回租方式的特点,在承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渡给出租人的过程中,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状态并未因此而发生改变,此种占有改定情形下由于公示作用严重不足,不应将之视为善意取得成立的“交付”要件。在承租人未完全取得设备所有权时,即使出租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但由于租赁物并未实际“交付”给出租人,出租人无法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已废止)对占有改定方式下善意取得问题有间接规定:第18条明确了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时间节点,但未就占有改定单独列条,说明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动产物权,难以主张善意取得。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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