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法条术语】
因继承取得物权
【关键词】
继承物权变动、继承开始时变动、继承物权
【涉及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依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条"自继承开始时"即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死亡的一刻,继承人依法即取得遗产物权,无论其是否知道继承事实,也无论是否已办理遗产分割。
二、无需登记或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
与第229条性质相同,因继承取得物权同属"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适用交付生效(动产)或登记生效(不动产)规则,物权自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自动发生转移。这意味着:
(一)继承人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即从死亡时刻起就成为遗产的物权人;
(二)对于不动产,即便继承人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其所有权已依法取得,登记仅是对既有物权的确认公示;
(三)对于动产,继承人亦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当然取得所有权,无需另行接受交付。
三、继承物权的特殊性
(一)多个继承人时的共有状态:被继承人死亡后,若有多个继承人且遗产尚未分割,各继承人依法定继承份额或遗嘱确定的份额,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各继承人均享有遗产物权;
(二)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并存:若部分遗产有遗嘱,该部分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无遗嘱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各继承人从死亡时起取得相应物权;
(三)受遗赠的特殊性: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的物权取得时间,理论上仍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算,但以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为前提。
四、登记的意义
继承不动产后,继承人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如出售、抵押)。但对外的物权已经存在,继承人可以此主张物权保护。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已废止)第8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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