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条术语】
因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关键词】
事实行为物权变动、加工合法建造、物权取得
【涉及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事实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特点
民法典第229-231条构成"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体系,本条是其中因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规定。事实行为是指无需意思表示、依法律规定即发生效力的行为,如建造、拆除、加工等。此类物权变动既不依赖当事人意思表示,也不适用登记生效或交付生效规则,而是"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当然发生效力。
二、典型情形
(一)合法建造房屋(物权设立):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设工程许可证,合法建造完工后,建造人当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无需等到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仅是公示手续,非物权取得的前提;
(二)合法拆除房屋(物权消灭):权利人依法将房屋拆除,拆除完成时该房屋所有权消灭,无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实践中应及时申请注销登记以消除登记簿上的记载;
(三)加工(参照适用):对他人动产进行加工,加工成为新物后,依民法典第322条处理加工物归属,新物权自加工完成时设立;
(四)先占(占有无主物):依法先占无主动产,先占完成时取得所有权;
(五)添附(附合、混合):动产之间或动产与不动产之间发生附合、混合,产生新物时自附合或混合完成时形成新的物权。
三、"合法"的要件
本条特别强调"合法建造、拆除",即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建造须取得相应许可证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无证建造的违章建筑不适用本条,不能取得合法所有权;
(二)拆除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如经政府审批或依合法授权,违法强拆不发生本条规定的物权消灭效果。
四、"事实行为成就时"的理解
"成就"是指事实行为已实际完成,如房屋建造完工(竣工验收合格)、房屋拆除完毕(建筑物实体消灭)。如系分阶段建设,应以具体工程单元实际完工为准,而非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已废止)第8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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