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法条术语】
返还原物请求权
【关键词】
排除妨害请求权、消极侵害物权、妨害排除
【涉及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
返还原物请求权(revindicatio),是指物的权利人对无权占有其物的人,请求返还该物的权利。这是物权保护的最基本、最典型的方式,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实际支配状态。
二、构成要件
(一)请求权人须是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就其权利范围内的物)、质权人(对出质物)等;
(二)被请求人须是无权占有人:即对该物的占有缺乏法律依据(无合法权源)或其占有权源已消灭(如合同解除后、租期届满后仍占有);
(三)原物须依然存在:若物已灭失,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再请求返还原物。
三、"无权占有"的认定
无权占有包括两类:
(一)自始无权占有:如盗窃、抢夺、侵占他人财物;
(二)嗣后无权占有:原有合法占有权源后来消灭,如租约到期后承租人拒不返还租赁物、合同解除后受让人仍占有标的物等。
四、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保护的绝对权请求权,理论上不适用诉讼时效(因物权本身不消灭,物权保护请求权亦应持续存在)。但实务中,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可能影响举证,法院会综合考量。
五、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用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用:权利人既可请求返还原物,也可就无权占有期间所受损害(如物的自然损耗之外的损坏、使用收益的损失等)请求赔偿,两者并不互斥。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已废止)第8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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