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法条术语】
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关键词】
消除危险请求权、危险排除、妨害防止
【涉及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两种请求权的区分
本条包含两个并列的物权保护请求权:
(一)排除妨害请求权:针对已经发生、正在持续的妨害行为,权利人请求妨害人停止或消除该妨害状态;
(二)消除危险请求权:针对尚未造成现实妨害、但存在妨害物权的现实危险,权利人可提前请求排除该危险,无需等到损害或妨害实际发生。
二、"妨害"的含义
妨害是指妨碍权利人对物正常行使权利的状态,包括:
(一)实物性妨害: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废料、搭建构筑物、排放污水;
(二)精神性妨害:如无权主张他人不得使用自己土地(争议仅为法律上的妨害);
(三)噪音、烟尘、光污染等相邻妨害:邻居的合法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影响相邻权利人;
(四)非法占用:与无权占有不同,妨害不必然构成完整占有,可以是部分妨害(如侵入栅栏内一角)。
三、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
(一)返还原物(第235条):针对无权占有,被告完全占有了原告的物,请求将物的占有返还;
(二)排除妨害(第236条):针对妨害物权但未完全占有该物的情形,被告虽未完全占有,但其行为妨碍了原告对物的正常使用与支配。
四、消除危险请求权的特点
消除危险请求权具有预防性质,无需等待损害实际发生,只要存在足以认定将来发生妨害的现实危险即可提出。典型情形:邻地建筑结构不稳定,有倒塌风险危及己方房屋;工厂储存易燃物品超标,存在火灾危险。
五、不适用诉讼时效
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只要妨害状态持续存在,权利人随时可以主张(但消除危险可能因危险状态消失而消灭)。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已废止)第8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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