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法条术语】
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
物权保护方式合并、多种保护并用、侵权损害赔偿与物权请求权
【涉及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性质
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法律基础是侵权责任,而非物权本身。物权被侵害并造成损失时,权利人享有的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因此该请求权受诉讼时效(三年,第188条)约束,与第234-236条的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约束)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二、"造成损害"的理解
本条要求侵害物权须"造成权利人损害",这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损害的形式包括:
(一)直接损失:物被毁损、灭失造成的财产减损;
(二)使用收益损失:被无权占有期间,权利人本可取得的收益(如租金损失、营业损失);
(三)合理费用: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视具体情况)。
三、"其他民事责任"
除损害赔偿外,本条还允许权利人请求"其他民事责任",包括:
(一)停止侵害(即第236条排除妨害的侵权责任形式);
(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格尊严等精神性权益,纯物权侵害中较少适用);
(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较少适用于物权侵害)。
四、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与配合
物权请求权(第234-236条):
(一)不以过错为前提(客观存在侵害状态即可);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请求内容为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条):
(一)须有侵权行为、过错(原则上)、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
(二)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三)请求内容为金钱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
两者可并用:权利人在请求返还原物的同时,可一并请求无权占有期间的使用收益损害赔偿。
五、"依法"的范围
损害赔偿依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第1165条以下)处理,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应依具体情形适用相应规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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