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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40条 所有权的权能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条术语】

所有权的权能

【关键词】

所有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完全物权

【涉及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性质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最完整、最全面的权利,是所有权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全面支配权。民法典第240条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概括所有权的内容,是对所有权内容最为权威的立法表达。

所有权具有以下核心特征:第一,完全性,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包含对物的全面支配;第二,整体性,四项权能统一于所有权之中,不可分割;第三,弹力性,即使部分权能暂时与所有权分离(如设立租赁、用益物权),所有权依然存续,障碍消除后权能自动回归;第四,排他性,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共有为例外情形);第五,存续性,所有权不因不行使而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四项权能的具体含义

(一)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掌控与支配,是行使其他权能的物质前提。占有包括自主占有(以所有权人意思占有)与他主占有(以非所有权人意思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所有权人可以将占有转移给他人(如出租、出借),但不因此丧失所有权。

(二)使用权能

使用是依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毁损物的本体前提下对物加以利用,从而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使用权能可以由所有权人自行行使,也可以通过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如租赁、借用)。

(三)收益权能

收益是依照物的孳息产出规律,收取物所产生的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如土地产出的粮食、果树所结的果实、动物繁殖的幼仔等)和法定孳息(如房屋出租所得租金、资金借贷所得利息等)。收益权能是所有权人通过物权运营实现财富增值的核心权能。

(四)处分权能

处分是对物的命运作最终决定的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与本质体现,具体包括:(1)事实处分:即对物的物理性改变,如拆除、消费、毁损;(2)法律处分:即通过法律行为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出售、赠与、设立抵押、遗弃等。处分权能是区分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重要标志——用益物权人、租赁人等可以占有、使用乃至收益,但不能处分。

三、"依法"行使所有权的限制

本条明确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四项权能,意味着所有权并非绝对无限制。所有权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主要限制包括:

(一)物权法定限制: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须依法律规定,不得私自创设;

(二)禁止权利滥用:根据民法典第132条,不得滥用所有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社会义务限制:如耕地保护(第244条)、相邻关系(第288-296条);

(四)公共利益限制:国家可依法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第243、245条);

(五)环境保护义务:绿色原则要求所有权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9条)。

四、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

所有权人可以在保留所有权的基础上,在自己的物上为他人设立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经营权)或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但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241条)。这体现了"一物一权"原则与他物权体系的协调。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资产管理公司诉内蒙古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037-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所有权确认、政府会议纪要、民事合同、履行行为、债务承担
裁判要旨:政府会议纪要虽然记载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但如果政府会议纪要不能体现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不应轻易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在这种情形下,应当结合当事人在会议召开之后的履行行为等事实综合判断。

案例名称:梅州市梅江区某业主委员会诉梅州市梅江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某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04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无权处分
裁判要旨:停车位是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建设的,依法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业主共有的停车场中停车位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案例名称:郭某与谢某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4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加装电梯、未出资、补交出资、公平原则、诚信友善
裁判要旨:住宅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有业主对电梯平等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应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高龄业主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虽其在加装电梯的需求期间提出异议但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若其他业主认为高龄业主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该高龄业主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权能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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