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法条术语】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关键词】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他物权、设立他物权、所有权弹力性、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权益
【涉及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民法典第241条确立了所有权人在自己物上设立他物权的权利,同时设定了他物权人行使权利的边界。本条体现了物权法律关系的两项基本原理:(1)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人可将部分权能分离,在物上设立他物权,所有权并不因此消灭;(2)他物权的受限性——他物权系从属于所有权而存在,不得超越所有权的范围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二、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的权利
(一)设立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323条)。所有权人可在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344条):在国家或集体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等;
2. 宅基地使用权(第362条):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30条):农民承包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4. 地役权(第372条):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
5. 居住权(第366条):对他人住宅设立居住的权利。
(二)设立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主要包括:
1. 抵押权(第394条):以不动产或动产设立抵押,不转移占有;
2. 质权(第425条):以动产或权利出质,通常转移占有;
3. 留置权(第448条):依法律规定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时留置动产。
(三)设立权利的要件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须满足:有处分权能(如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如不动产物权设立须登记);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他物权人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权益
本条第二句是对他物权人行使权利的重要限制,具体体现在:
(一)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他物权的内容和范围由设立合同及法律规定确定,他物权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行使权利,例如用益物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标的物;
(二)不得毁损标的物:他物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标的物,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得妨碍所有权回复:当他物权消灭后,所有权自动恢复圆满状态(所有权弹力性),他物权人不得阻碍或妨碍这一回复;
(四)不得擅自设立次级权利:如未经所有权人许可,用益物权人一般不得在标的物上再设立他物权;
(五)不得违反物的用途:他物权人应依物的性质和约定用途使用物,不得改变用途损害所有权人利益。
四、所有权弹力性原理
本条体现了所有权的弹力性原理: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后,部分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暂时分离给他物权人,所有权因此受到限制,形态上呈"负担所有权";但一旦他物权消灭,所有权即自动恢复圆满状态,无需任何手续。这种弹力性使所有权成为物权体系的"母权利",其他物权均从所有权中分离派生而来。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曾某某诉江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84-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人防车位、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间
裁判要旨: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人防车位使用权,符合《民法典》中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转让或租赁,转让情形下不受二十年租赁期限的限制。
案例名称:房某某诉杨某某、车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3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同效力、承包土地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享有土地权益的重要物权凭证,但同时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取得依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仅是行政机关对该项权利的登记确认。确权登记颁证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互换土地的效力。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与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一致,应当认定其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如确权与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不符,应当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客观事实的态度认定土地流转行为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实施了土地互换等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确认互换行为有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通。
案例名称:某某公司诉宁夏某机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8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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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42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的两种实现方式,即取回标的物和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当出卖人主张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审查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买卖合同双方应就所有权保留达成合意;第二,买受人出现法定或约定违约情形,对出卖人债权构成实质性损害;第三,标的物存在且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对应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文。本条为所有权与他物权关系的一般性规定,相关规则分散于民法典物权编各章节具体规定中。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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