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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42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法条术语】

国家专属所有权

【关键词】

国家专属所有权、专属国家所有、不可私有化原则、公共财产保护、法定专属财产

【涉及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国家专属所有权的法律内涵

第242条确立了国家专属所有权制度,即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专属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这是物权法定原则与国家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在财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国家专属所有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专属性"——该类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国家,不因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而转移给非国家主体。即便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赠与、继承等行为,也无法产生取得该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二、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247条至第254条以及相关单行法律,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

1. 矿藏、水流、海域(第247条);
2. 无居民海岛(第248条);
3. 城市土地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第249条);
4.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第250条);
5.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第251条);
6. 无线电频谱资源(第252条);
7.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第253条);
8. 国防资产(第254条);
9. 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第254条)。

三、不可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本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法律效果包括:

第一,即便当事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也无法对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此类财产。

第二,以专属国家所有财产设立的处分行为(如出售矿产资源所有权、出让海域所有权等)因标的物不能转让所有权而属于无效行为。

第三,长期占有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不产生取得时效,不因占有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四、与使用权制度的关系

本条强调的是"所有权"的专属性,但并不排除国家将此类财产的使用权以许可、出让、租赁等方式授权他人使用。例如,国家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个人或企业,将矿产资源开采权(采矿权)许可给矿山企业,将海域使用权出让给用海者。这些情形下,使用权可以流转,但所有权始终归属国家。这种"所有权专属、使用权开放"的制度安排,既维护了国家对关键资源的控制,也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供了法律路径。

五、本条的立法意义

第242条是所有权一般规定中承前启后的关键条款。前接第240条、第241条关于所有权内容及他物权设立的一般规定,后引第246条至第270条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专章规定。本条以"负面宣示"的方式,划定了私权边界:私人自治的空间固然宽广,但某些领域(涉及国家主权、公共利益、战略资源)已被法律排除在私法调整之外,不允许私人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有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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