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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43条 征收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条术语】

征收

【关键词】

征收、公共利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居住条件保障、征收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涉及案由】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征收的概念与正当性基础

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集体土地、组织或个人不动产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征收是一种公权力行为,其正当性来源于公共利益目的、法定程序约束和充分合理补偿三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

本条是民法典在物权领域对征收制度的基本规定,与宪法第10条(土地征收)及行政法规领域的《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形成上下衔接的规范体系。

二、征收的构成要件

1. 公共利益目的。征收的目的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非满足私人利益或商业开发目的。什么是"公共利益",民法典未作列举,实践中一般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保障性住房、历史名城保护、搬迁改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认定。

2. 法定权限。征收权属于国家,须由具有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任何未经授权的主体不得实施征收。

3. 法定程序。征收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查、评估、公告、听证、补偿协议、行政裁决等环节,程序缺失会导致征收行为违法。

4. 依法补偿。征收必须给予被征收人合法、及时、足额的补偿,这是征收制度的核心义务。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内容

本条第2款明确了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内容,包括:

1. 土地补偿费——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
2. 安置补助费——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的补偿;
3.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对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注意: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将住宅补偿单独列出,并要求"先补偿后搬迁");
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对土地上种植物、建构筑物等的补偿;
5. 社会保障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其长期生活。

补偿原则是"依法及时足额",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克扣。

四、征收房屋等不动产的补偿要求

第3款对房屋等不动产征收作出规定:一是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市场价格补偿为原则,不得低于市场价);二是征收个人住宅的,还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即不能使被征收人无处居住)。

五、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保护

第4款明确禁止对征收补偿费用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是被征收集体和个人的重要财产利益,相关人员违反本款规定的,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参见刑法关于职务侵占、贪污、挪用公款等规定)。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游某甲、游某乙诉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44-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征收补偿权益、承包方消亡、继承
裁判要旨:1.承包方消亡后其继承人主张征地补偿分配款的,应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被继承人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确定。
2.承包方消亡后其继承人主张承包地(非林地)的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不予支持;但青苗补偿费属于承包人所有或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支持。

案例名称:路某坡诉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35-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交换种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转移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换承包地种植,当事人就是否构成互换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履行报备义务以及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缺乏上述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对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未转移,仅构成互换种植。

案例名称:某洗砂厂诉某市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05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压覆采矿区、矿业权人、直接损失、补偿标准
裁判要旨:压覆矿业权是经过行政许可类似于国家征收,实质是代表国家决定对收回矿业权人的矿业权,矿业权人可以获得相应补偿。人民法院着重就案涉高速公路的压覆与某洗砂厂的延续申请未得到批准并造成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一讼争焦点进行审理,对于某洗砂厂要求补偿包括前期投入费用、实物资产、建筑用砂矿采矿权等直接损失,应予支持。对于矿业权人诉请间接损失这一部分,不利于当前社会下推进以公共利益建设为主导的建设项目,因此对于损失只能给予一定的补偿而非基于侵权赔偿,补偿矿业权人直接损失部分,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保障。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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