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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44条 耕地特殊保护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条术语】

耕地特殊保护

【关键词】

耕地特殊保护、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违规征地禁止、耕地红线

【涉及案由】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耕地特殊保护的政策与法律背景

耕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我国人均耕地面积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耕地资源十分紧张。为此,国家将耕地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设置了"18亿亩耕地红线"这一刚性约束。第244条将耕地特殊保护写入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和规范意义。

二、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须经国家严格审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一般须报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核准);农用地转用须先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有指标安排,方可实施。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占用耕地建设的,属于违法行为,须依法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制度,对全国建设用地总量实施宏观调控,防止建设用地无序扩张侵占耕地。

四、不得违规征收集体土地

本条后半句强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对第243条征收要件(权限+程序+补偿)中"权限"和"程序"要求的重申,强调合法征收的前提是严格遵守法定授权和程序约束,任何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征地行为均属无效,被征地集体和个人有权依法寻求救济。

五、民法典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的关系

第244条是民法典关于耕地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制度由《土地管理法》落实。《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确立了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形成了完整的耕地保护法律体系。第244条为上位法原则,《土地管理法》为下位法实施规范,两者共同构成耕地保护的规范基础。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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