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术语】
国有财产代表行使制度
【关键词】
国家所有权、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行使、国有财产代理制度、所有权主体虚位
【涉及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第246条第1款确立了国家所有权的政治经济学基础:国家所有的财产,在本质上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这与宪法第9条"矿藏、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一脉相承,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制度基础。
"全民所有"意味着国有财产的终极受益主体是全体人民,国家(国务院及其各级代理机构)在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时,应当着眼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防止国有财产被少数人侵占、流失或以非公正方式处置。
二、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第246条第2款明确了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基本机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务院再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将具体国有财产的管理职能分配给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
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例外
对于特定种类的国有财产,法律可设立例外,由特定机关或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例如:
1. 国有金融资产:依《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金融监管法规,由财政部、中央汇金公司等代为行使;
2. 国有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文物保护法》管理;
3. 农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地方人民政府代为管理。
四、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特殊性
国家所有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所有权,具有以下特殊性:
1. 主体特殊:国家是政治实体,由政府代理行使,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2. 目的特殊: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全民福祉为目的,而非单纯追求财产增值;
3. 监管机制特殊: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多重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 诉讼地位特殊:国家在国有资产保护诉讼中,通常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或地方政府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傅某其诉仙游县某乡政府采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05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采矿权、无权出让、合同效力审查、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矿业权的出让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依法进行,乡级政府并非适格的矿业权出让主体。在不拥有矿山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乡级政府签订合同擅自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甚至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对此类合同应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人民法院应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区别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不同责任方式,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综合考虑过错因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矿业权流转市场的交易秩序。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 (见第242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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