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法条术语】
矿藏水流海域国家所有权
【关键词】
矿藏国家所有、水流国家所有、海域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国有、采矿权、取水权、海域使用权
【涉及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内容
第247条是对三类重要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规定:矿藏、水流、海域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属于第242条所称"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类型,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二、矿藏
矿藏是指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面的矿产资源,包括能源矿产(煤炭、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铁矿、铜矿、金矿等)、非金属矿产(石灰石、石膏等)和水气矿产(地下水、矿泉水等)。
矿藏归国家所有,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即便某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其地下矿藏仍属国家所有,土地所有人无权自行开采地下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权,采矿权是矿产资源使用权的核心形式,受《矿产资源法》调整。
三、水流
水流是指河流、湖泊等自然水体。依本条,水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使用权可通过取水许可制度赋予单位或个人。用水主体须依《水法》取得取水权,方可合法引用水资源。
注意:集体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其所有权归属与自然水流不同,须结合土地所有权及相关规定具体判断。
四、海域
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依《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须向国家申请海域使用权并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权是海域使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可依法出让、转让和抵押。
五、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本条确立了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资源只能由国家直接使用。国家通过许可(采矿权、取水权)、出让(海域使用权)等方式,将使用权授予单位和个人,实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同时通过资源税、使用金等形式获取收益,维护全体国民对这些资源的共同利益。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傅某其诉仙游县某乡政府采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05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采矿权、无权出让、合同效力审查、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矿业权的出让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依法进行,乡级政府并非适格的矿业权出让主体。在不拥有矿山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乡级政府签订合同擅自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甚至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对此类合同应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人民法院应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区别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不同责任方式,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综合考虑过错因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矿业权流转市场的交易秩序。
案例名称:某洗砂厂诉某市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05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压覆采矿区、矿业权人、直接损失、补偿标准
裁判要旨:压覆矿业权是经过行政许可类似于国家征收,实质是代表国家决定对收回矿业权人的矿业权,矿业权人可以获得相应补偿。人民法院着重就案涉高速公路的压覆与某洗砂厂的延续申请未得到批准并造成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一讼争焦点进行审理,对于某洗砂厂要求补偿包括前期投入费用、实物资产、建筑用砂矿采矿权等直接损失,应予支持。对于矿业权人诉请间接损失这一部分,不利于当前社会下推进以公共利益建设为主导的建设项目,因此对于损失只能给予一定的补偿而非基于侵权赔偿,补偿矿业权人直接损失部分,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保障。
案例名称:茅某诉林某及第三人关某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6-2-08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采矿权转让合同、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除、未经批准、迟延履行
裁判要旨:1.采矿权转让合同系登记生效合同。合同不仅需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成立的其他要件,而且还需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
2.一方怠于履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合同一直处于未生效状态,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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