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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48条 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法条术语】

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

【关键词】

无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岛保护、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涉及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居民海岛的定义

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所在地的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即没有常住居民的天然海岛。相对于有居民海岛(如舟山岛、平潭岛等),无居民海岛数量更多,大多数属于面积较小、资源丰富的小岛、礁石。

二、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本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其所有权。这是从物权法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和第48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继承而来的规定,明确排除了任何私人通过占有、购买等方式取得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可能。

三、开发利用须取得使用权

虽然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归国家,但依照《海岛保护法》(2010年)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用于旅游娱乐、工业交通仓储、渔业生产经营、农林牧业生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用途。

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海岛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不得破坏海岛生态环境。

四、本条与第247条的关系

第247条规定了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248条进一步明确无居民海岛(作为独立于海域的陆地形态)同样属于国家所有,并特别强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类似于第246条对国有财产代表行使制度的规定)。两条共同构成了国家对海洋相关资源所有权的完整规定。

五、生态保护义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须遵守《海岛保护法》关于生态保护的强制性规定,保护海岛特有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对擅自开发无居民海岛(即未取得使用权擅自占用)或违规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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