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条术语】
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
【关键词】
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城市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国家所有例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城乡土地二元制度
【涉及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规则
本条明确了两项关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规则:
第一,城市的土地,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城市"依《土地管理法》,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范围内的所有土地,无论原来是否属于集体所有,自依法被纳入城市范围后,其所有权均转为国家所有。
第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对农村和城市郊区国有土地的确认:并非所有农村和郊区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某些特定土地(如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国有荒地、国有未利用地等)经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二、城乡土地二元制度
本条与第260条(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共同构建了我国城乡土地的二元所有制: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主要归集体所有(但有例外)。这一制度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也带来了城乡土地权益的不均衡问题,近年来国家正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逐步完善。
三、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和企业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建造建筑物。城市中的私人房产,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当事人享有的仅是土地使用权(通常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
四、"城市"的边界问题
在实践中,"城市的土地"的范围认定较为复杂,城市建成区的扩展、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权属争议较为频繁。一般而言,已经登记为国有土地的土地,权属较为清晰;未登记或权属有争议的,需结合历史资料、规划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土地权属争议一般应先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申请政府认定),对政府认定不服的,方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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