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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51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所有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法条术语】

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所有权

【关键词】

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所有、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

【涉及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范内容

第251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与第250条类似,本条采用"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表述,实际上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单行法律规范的援引与确认。

二、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具体而言:
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级、二级)由国家统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猎捕、杀害、购买、出售;
2.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级政府确定并公布,给予重点保护;
3.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受一般保护。

"国家所有"意味着野生动物不是无主物,合法猎捕野生动物须取得行政许可(猎捕证),未经许可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刑法第341条)。

三、野生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野生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禁止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经行政审批。

四、国家所有权的内容与限制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国家对此类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权力,以及禁止私人非法取得、交易的权力。这与普通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有所不同,更多体现为管理性权能和保护性权能。

五、违反保护规定的法律后果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可能承担:
1. 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刑事责任(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2款:非法狩猎罪;第344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陈某甲等诉启东某项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19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海上养殖损害责任、海事海商、无证养殖、侵权损害
裁判要旨:我国的海域属国家所有,个人或者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造册后,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无证养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违法行为。无证养殖户在受到民事侵害时,通过购买等合法手段取得的养殖用具等财产损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对非法养殖的预期收益等损失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案例名称:傅某其诉仙游县某乡政府采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05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采矿权、无权出让、合同效力审查、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矿业权的出让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依法进行,乡级政府并非适格的矿业权出让主体。在不拥有矿山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乡级政府签订合同擅自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甚至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对此类合同应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人民法院应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区别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不同责任方式,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综合考虑过错因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矿业权流转市场的交易秩序。

案例名称:宜宾某建材有限公司诉姚某刚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483-007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确认合同无效、滩涂、国家所有、出租、转租
裁判要旨:1. 滩涂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将滩涂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出租、转租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江河湖泊的滩涂具有重要的通航生态功能和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不能乱占滥用。作为本案租赁物的土地位于长江主要支流岷江河道侧,系国有性质的滩涂,附近村民在河道枯水期对滩涂“习惯使用”,只要对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不构成危害,有关部门往往并不严加禁止,但如果将滩涂用于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威胁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则为法律所不容许。某建材公司通过转租形式“租赁”本案滩涂后,进行砂石粉碎加工活动,产生大量噪音、粉尘污染,对水域环境和安全造成危害。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争议土地的性质为国有滩涂,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判决双方当事人以国有滩涂为标的的合同无效,制止了在国有滩涂上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了国有自然资源,维护了岷江河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和河道通航功能。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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