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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52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法条术语】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权

【关键词】

无线电频谱资源、频谱国有、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管理、稀缺性公共资源

【涉及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性质

无线电频谱(radio frequency spectrum)是电磁波按频率高低排列形成的连续频率段,是承载无线通信、广播电视、雷达导航、卫星通信等一切无线电业务的基础性自然资源。频谱具有以下特性:

1. 有限性:可用频谱资源是有限的,不同用途的频率之间会产生干扰,不能无限分配;
2. 共享性:频谱不因使用而消耗,但同一频段同时多用户使用会产生干扰;
3. 无形性:频谱是无形的自然资源,不具有物理实体;
4. 战略性:频谱资源直接关系国家通信安全、军事安全和经济发展。

正是由于上述特性,频谱被认定为典型的公共资源,须由国家统一管理、合理分配。

二、无线电频谱属于国家所有的法律意义

本条将无线电频谱资源纳入国家所有权客体,明确排除私人取得频谱所有权的可能。这意味着: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谱,须经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2. 频谱使用权不是无限期的,须按批准的频率范围、功率、时间和地域使用;
3. 国家可对频谱使用实施收费管理(频率占用费),体现频谱所有权的经济价值。

三、频谱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是我国无线电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规定了频率的规划、申请、指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是全国无线电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四、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后果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或超出批准范围使用频率,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承担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扰乱无线电通信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288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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