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法条术语】
文物国家所有权
【关键词】
文物国家所有权、国有文物、文物不可私有、文物保护、不可流通文物
【涉及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文物国家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第253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是对《文物保护法》中国有文物制度的物权法确认。民法典本条采用"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表述,意味着具体范围由《文物保护法》等单行法律确定,并非所有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二、哪些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5条的规定,下列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1. 地下埋藏的一切文物;
2.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3. 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献给国家的文物;
5.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地下文物的国家所有权具有特殊意义: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挖掘地下文物,无论土地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均无权取得文物所有权,出土文物须上交国家。
三、国有文物的不可流通性
国有文物不可转让、抵押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国有文物出境。这与普通财产可自由流通的原则形成鲜明对比。
四、私人合法收藏的文物
与国有文物相对,公民可合法持有和收藏依法取得的文物(如继承、购买等),此类文物属于私人所有,可以依法流通(须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核),但受《文物保护法》关于出境、拍卖等的限制。
五、盗掘、走私文物的法律后果
非法盗掘文物,或走私国家文物出境,是严重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328条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以及第151条走私文物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走私情节特别严重)。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易县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466-029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人文遗迹、环境保护范围
裁判要旨:长城是极为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系人文遗迹,属被法律规定的“环境”范畴。行为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紫荆关段违法建设经营,破坏长城历史与环境风貌,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例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诉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18-2-466-006
案例关键词: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破坏文物遗址、发掘性保护、修复费用
裁判要旨:文物遗址的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文物遗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基于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的目的,可依据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采取发掘性保护措施。鉴于文物修复保护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一般应确定专业机构开展发掘性保护工作,并由侵权责任人承担相关保护性费用。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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