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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54条 国防资产及基础设施国家所有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法条术语】

国防资产及基础设施国家所有权

【关键词】

国防资产国家所有、基础设施国家所有、重要基础设施、军事财产、法定国有基础设施

【涉及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254条第1款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产是指用于国防目的的财产,包括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营、机场、港口、靶场等)、军事专用物资及其他用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财产。

国防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无论以何种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取得国防资产的所有权。国防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由专门的军事法规调整,不适用一般民事法律。

二、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第254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这里的表述与第1款不同,用的是"依照法律规定",意味着:并非所有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都属于国家所有,须有法律的具体规定才能确认为国有。

实践中,大量铁路(高铁、普通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但也存在由社会资本参股或独立投资建设的地方公路、企业铁路专用线、私人电力设施等,其所有权并不当然归国家。

三、基础设施国有化的意义

对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油气管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实施国家所有,其目的在于:
1. 保障国家战略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
2. 维护基础设施的公共属性,防止私人垄断损害公共利益;
3. 便于统一规划、调度和管理,发挥基础设施的网络效益;
4. 在突发事件(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形下,国家可快速调动基础设施资源。

四、基础设施与运营权分离

与其他国有资源类似,基础设施所有权归国家,但运营权(特许经营权、使用权)可以依法授予特定主体(国有企业或社会资本),这是"国有民营"或PPP(公私合作)模式的物权基础。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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