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254条 国防资产及基础设施国家所有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法条术语】

国防资产及基础设施国家所有权

【关键词】

国防资产国家所有、基础设施国家所有、重要基础设施、军事财产、法定国有基础设施

【涉及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254条第1款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产是指用于国防目的的财产,包括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营、机场、港口、靶场等)、军事专用物资及其他用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财产。

国防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无论以何种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取得国防资产的所有权。国防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由专门的军事法规调整,不适用一般民事法律。

二、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第254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这里的表述与第1款不同,用的是"依照法律规定",意味着:并非所有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都属于国家所有,须有法律的具体规定才能确认为国有。

实践中,大量铁路(高铁、普通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但也存在由社会资本参股或独立投资建设的地方公路、企业铁路专用线、私人电力设施等,其所有权并不当然归国家。

三、基础设施国有化的意义

对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油气管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实施国家所有,其目的在于:
1. 保障国家战略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
2. 维护基础设施的公共属性,防止私人垄断损害公共利益;
3. 便于统一规划、调度和管理,发挥基础设施的网络效益;
4. 在突发事件(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形下,国家可快速调动基础设施资源。

四、基础设施与运营权分离

与其他国有资源类似,基础设施所有权归国家,但运营权(特许经营权、使用权)可以依法授予特定主体(国有企业或社会资本),这是"国有民营"或PPP(公私合作)模式的物权基础。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