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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55条 国家机关的财产权利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法条术语】

国家机关财产权利

【关键词】

国家机关财产权、有限处分权、国家机关直接支配财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机关法人财产权

【涉及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结构

第255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内容:占有权、使用权以及依法处分权。与私人所有权(第240条)相比,本条缺少了"收益权",这反映了国家机关财产管理的特殊性:国家机关使用国有资产,目的是行使国家职能,而非谋取经济收益,原则上不得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盈利性经营。

二、"直接支配"的含义

本条的关键词是"直接支配",即国家机关对其管理、使用的那部分国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1. 机关办公用房、宿舍(不动产);
2. 机关用车辆、设备、办公用品等(动产)。

"直接支配"的财产须与机关履行职能直接相关,不包括机关代为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如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不属于机关直接支配的财产)。

三、处分权受限制

与私人所有权不同,国家机关的处分权受严格限制: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方可处分,不得随意变卖、出租、抵押国家机关财产。主要依据包括:
1.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3. 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规定。

超越权限处置国家机关财产,构成对国有资产的违规处置,相关责任人须承担法律责任。

四、国家机关法人地位

根据民法典第97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条规定的财产权利,是机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物质基础。机关法人以其独立经费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不以整个国家财政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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