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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56条 事业单位的财产权利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法条术语】

事业单位财产权利

【关键词】

事业单位财产权、事业单位收益权、国有事业单位资产、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直接支配财产

【涉及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事业单位财产权的内容

与第255条(国家机关)相比,第256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享有更完整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与第240条私人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相同)。

最关键的差异在于收益权:事业单位可以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依法取得收益,而国家机关则不享有收益权。这是因为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性服务活动,收取服务费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这些收益应当纳入事业单位收入管理。

二、事业单位的定义与特征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典型的事业单位包括:
1. 高等院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
2. 公立医院(各级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
3. 科研机构(中国科学院各研究所等);
4. 文化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
5. 新闻出版单位(人民日报、新华社等)。

三、事业单位的处分权限制

虽然事业单位享有处分权,但同样受到"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限制,不得随意变卖、抵押、对外投资国有资产,须经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批。2012年出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四、事业单位法人与机关法人的区别

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比机关法人更充分的财产权(多了收益权),这与事业单位参与市场活动的需要相适应。但事业单位法人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举办单位(国家机关)不承担连带责任(除章程另有规定外)。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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