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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57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权益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法条术语】

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权益

【关键词】

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责、出资人权益、国资委、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收益权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内容

第257条确立了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权益行使机制: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这里的"出资人职责"包括:依法选派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对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负责,以及依法收取出资收益等。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对其出资的企业,包括:
1. 国有独资企业(由国家单独出资);
2.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100%持股的公司);
3. 国有控股公司(国家持有多数股权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4. 国有参股公司(国家持有部分股权但不控股的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

三、国务院与地方政府的分工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中央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等大型央企)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践中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代为行使。地方人民政府则对地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一般由地方国资委代为行使。

四、出资人权益与所有权的关系

本条规定的"出资人权益",本质上是国家作为股东对投入企业的资本所享有的权益,包括: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经营管理者选择权等(参见第268条)。这与国家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前者是股权性权益,后者是物权性权益。

五、政企分开原则

本条规定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体现了"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政府以出资人身份依法通过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行使权利,而非直接干预企业经营决策,从而使国有企业按照市场规律独立运营。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422-001(即指导案例163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债转股、预表决
裁判要旨:1.当事人申请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并破产的必要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合并重整后,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但债权人会议表决各关联企业继续存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准许。
3.合并重整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进入合并的关联企业的资产及经营优势、合并后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因素,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灵活设计"现金+债转股"等清偿方案、通过"预表决"方式事先征求债权人意见并以此为基础完善重整方案,推动重整的顺利进行。

案例名称:兰州某商贸公司、厉某、赵某某诉武威某商贸公司、余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62-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实际出资人、债务转移、名义股东
裁判要旨:对实际出资人及其相应出资权益的认定,应综合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股东关于设立公司的合意、各自所持股权比例的合意以及公司成立时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虽将从他人处借来的款项投入公司的经营活动,但既未明确款项性质,且在投入后不久即以债务转移方式由公司实际负担清偿,该当事人主张其以借款投资并据此享有公司全部股权以及出资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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