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术语】
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责任
【关键词】
国有财产管理监督、保值增值、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国有资产流失责任、企业改制国有资产保护
【涉及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第1款:管理监督人员的职责与责任
本条第1款规定了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两项义务:一是积极义务——依法加强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二是消极义务——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违反上述义务,分两种情形承担法律责任:
1. 滥用职权:主观上故意,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权限行使权力,如违规批准处置国有资产、违规授权担保等;
2. 玩忽职守:主观上过失,未尽勤勉尽职义务,怠于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导致国有财产损失。
上述情形可能分别触发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二、第2款:企业改制等特定场景的国有资产保护
第2款列举了实践中最常见的国有资产流失场景: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并明确了四种违规行为:
1. 低价转让:在企业改制、股权转让等过程中,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
2. 合谋私分:相关人员相互勾结,将本应归属国家的财产暗中瓜分;
3. 擅自担保:未经合法授权,以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使国有资产面临被执行的风险;
4. 其他方式:通过虚假交易、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各种手段变相转移国有资产。
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多重含义
本条两款均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收尾,意味着可以追究:
1. 民事责任:对国家造成的损失,须予以赔偿;
2. 行政责任: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
3. 刑事责任:相关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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