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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60条 集体所有财产的范围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法条术语】

集体所有财产范围

【关键词】

集体所有财产、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建筑物、农村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涉及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深度理解】

一、集体所有财产的规范内容

第260条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界定了集体所有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共四项:

1.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
2.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生产性资产);
3. 集体所有的公益性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
4. 其他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兜底条款)。

二、集体土地是核心

本条第(一)项列举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是集体财产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村土地(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绝大部分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也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益来源。

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
1. 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等);
2. 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
3. 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

三、集体所有的生产性资产

第(二)项所列建筑物(如村委会、合作社厂房)、生产设施(如农机具、农业机械)和农田水利设施(如灌渠、蓄水塘等)是集体开展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归集体成员共同所有。

四、集体所有的公益性设施

第(三)项所列教育(村级学校)、文化(文化活动室)、体育(健身广场)等公益性设施,通常由集体出资兴建,服务于本集体成员,属于集体所有。

五、与国家所有、私人所有的边界

集体所有与国家所有、私人所有共同构成我国财产所有制的三元结构。集体财产的权属认定,须结合历史沿革、地籍档案及相关行政文件综合判断,实践中集体财产与国有财产之间的权属争议较为常见(尤其是农村土地)。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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