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条术语】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民主行使
【关键词】
集体成员所有权、民主决定程序、集体土地承包方案、土地补偿费分配、集体资产处分民主程序
【涉及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深度理解】
一、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本集体成员集体
第261条第1款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意味着集体成员整体是所有权主体,每个成员享有平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权,而非按份额享有。成员退出集体(如长期外出务工、依法办理迁出户籍等)后,其对集体财产的成员权益如何处理,须依相关规定(如村规民约)处理。
二、五类须经集体成员民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本条第2款列举了五类须经法定程序经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
1. 土地承包方案:包括发包对象、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金等,以及向本集体以外的人发包(需更严格程序);
2. 承包地个别调整:在承包期内个别承包地进行调整(如因自然灾害毁损地块),须经成员民主决定;
3.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集体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如何在成员间分配,属于重大利益事项,须民主决定;
4. 集体企业所有权变动:集体投资建立的企业(如村办工厂)的转让、出售、股权变动等事项;
5.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兜底)。
三、民主决定程序的保障意义
本条明确要求上述事项须经"法定程序",目的是防止少数人(如村委会负责人)擅自处置集体财产,保障全体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比例等有具体规定。
四、违反民主程序的法律后果
村委会或负责人未经民主决定程序擅自处置集体财产(如发包土地、处分补偿款)的,处分行为可能无效或可撤销。依据第265条,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决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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