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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62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法条术语】

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制度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权主体层级

【涉及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内容

第262条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和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依照三种情形分别指定代表行使主体,构建了"村级—村民小组级—乡镇级"三个层次的集体所有权行使体系。

二、三种情形及对应代表主体

1. 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单元;在没有独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
2. 村内两个以上集体所有:由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行使。历史上一些村庄在土地改革、人民公社时期形成了村内多个集体,其各自所有的土地由各该小组的代表机构行使所有权。
3.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这类土地和自然资源原属人民公社所有,在现行体制下由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三、"代表行使"的法律含义

本条各项均使用"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表述,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并非所有权主体本身(所有权主体是全体集体成员),而是代表集体成员行使所有权,须遵守集体成员民主决定的约束(参见第261条)。

四、行使权限的边界

代表机构行使集体所有权,须受以下约束:
1. 须按集体成员的民主决定处置集体土地;
2. 不得超越法律和集体成员决定的授权范围擅自处置;
3. 集体成员对代表机构侵害集体权益的决定,有权依第265条请求撤销。

五、实践中的问题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认定,在实践中是土地承包纠纷的常见难点。例如,部分村庄既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有村委会,两者的代表权限须依据章程和地方性法规加以厘清。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王某叶诉宁波市奉化区某经济合作社、宁波市奉化区某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47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所有权、遗产、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无人继承、拆迁补偿
裁判要旨: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财产所有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该集体所有制组织对该财产享有处分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处分前述遗产时,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案例名称:张某梅诉海口市美兰区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44-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征地补偿款、外嫁女、股权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裁判要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未取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外嫁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以是否取得《股权证》为唯一判断标准。应当以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为依据,并综合户籍、生产生活状况等事实,判定其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名称:高某某诉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7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确认合同有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关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依法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即使土地承包合同已经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也不应认定合同有效。
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按照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需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第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承包经营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只有“民主议定程序”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条件均已具备,该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若违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则该合同无效;若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未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认定为未生效合同。据此,仅有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并不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2020年修正)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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