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条术语】
城镇集体所有权
【关键词】
城镇集体所有权、城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四项权能、城镇集体资产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城镇集体所有权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区别
民法典物权编对集体所有权的规定,主要着眼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第260条至第265条),而第263条专门规定了城镇集体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 主体不同: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农民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集体、乡镇集体),城镇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城镇中的集体经济组织(如城镇集体企业、城镇居民集体等);
2. 历史来源不同:农村集体所有权源于1950年代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城镇集体所有权主要源于手工业合作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造等;
3. 法律规范不同:城镇集体所有权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适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专门规范。
二、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完整性
本条规定城镇集体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四项权能齐全),与私人所有权(第240条)享有同等内容的权利,体现了对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保护。
三、城镇集体经济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量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破产、兼并等方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总体上已大幅萎缩。目前仍存续的城镇集体经济主要包括:部分改制后的集体企业、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
四、与国有所有权的区别
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第246条);城镇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由本集体依法行使,不受国家直接干预(但须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运作)。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天津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天津市某厂化工经营部强制清算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420-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公司清算、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征询职工意见、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解散属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投资人申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供销合作社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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