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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64条 集体财产公示与成员知情权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法条术语】

集体财产公示与成员知情权

【关键词】

集体财产公示、集体成员知情权、村务公开、集体财务透明、查阅复制权

【涉及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内容

第264条规定了两项制度: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公示义务;二是集体成员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知情权)。两者共同构成集体财产透明管理机制。

二、公示义务的主体与内容

公示义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经联社、合作社等)、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均负有公示义务。

公示依据:须依照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规及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公示,公示的形式、频率、内容范围由上述规范确定。实践中,"村务公开"制度要求定期(通常每季度)公布集体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等。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土地、建筑物、设备等)的状况,集体财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的状况,以及集体重大事项(发包、出租、出售等)的决定和执行情况。

三、成员的查阅、复制权

集体成员有权查阅相关资料(账册、合同、会议记录等),并有权复制(如拍照、打印等)。这是集体成员基于其所有权主体地位所享有的固有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不得拒绝或设置不合理障碍。

若相关主体拒绝公示或拒绝成员查阅复制,成员可依据第265条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也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投诉。

四、村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

集体财产公示制度是防止农村基层腐败、保障集体成员财产权益的重要制度。实践中,部分村委会长期不公示财务状况或虚假公示,导致集体资产被侵占、挥霍,损害集体成员利益。本条赋予成员知情权,是其行使监督权和维权的基础。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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