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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65条 集体财产保护与成员撤销权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条术语】

集体财产保护与成员撤销权

【关键词】

集体财产保护、侵占集体财产、集体成员撤销权、村委会决定撤销、成员合法权益保护

【涉及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深度理解】

一、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265条第1款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与第258条(国有财产保护)、第267条(私人财产保护)的立法体例相一致,体现了民法典对三类所有权主体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禁止的四种行为:侵占(将集体财产据为己有)、哄抢(多人共同抢取集体财产)、私分(集体负责人将集体财产在内部人员间私下分配)、破坏(毁损集体财产)。

实施上述行为,须承担:
1. 民事责任: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2. 行政责任:相关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构成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二、集体成员的撤销权

第265条第2款赋予集体成员特别的撤销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若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 主体:集体成员(有资格成为本集体成员的人);
2. 撤销对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包括关于土地发包、补偿款分配、集体资产处置等的决定);
3. 侵害事由:该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财产权益为主,但也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等);
4. 救济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而非行政诉讼)。

三、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本条规定的撤销权,是物权法上对集体内部自治决定的民事司法救济,与民法典合同编的撤销权(因欺诈、胁迫等撤销合同)性质不同。前者针对集体自治决定,后者针对民事合同,适用不同规则。

四、诉讼时效问题

本条未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实践中一般适用3年一般诉讼时效(第188条),自集体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侵害其权益之日起计算。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2020年修正)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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