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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68条 国家集体私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法条术语】

混合所有制企业出资人权益

【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出资人权益、国家集体私人共同出资、投资入股、股东权利、资产收益权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背景: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268条是民法典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规定。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等不同所有制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形态,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重要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国有企业引入私人资本,也允许私人企业引入国有资本。

二、允许三类主体共同出资的法律意义

本条明确,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均可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如合伙企业)。这一规定:
1. 打破了所有制身份的界限,三类主体在出资设立企业上享有平等地位;
2. 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设立提供了物权法基础;
3. 确认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可以共同投入同一企业。

三、出资后的权利内容

不动产或动产投入企业后,出资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 资产收益权: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享有分红、利润分配的权利;
2. 重大决策权: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投资、借款、担保等)拥有参与权;
3. 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参与选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履行义务:出资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须依约定或出资比例承担相应义务(如按期缴足出资等)。

四、财产归属的转变

出资人将财产投入企业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转移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出资人持有的是股权(对公司的债权性和成员性权益),而非继续享有对具体财产的物权。这是公司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本质区别。

五、本条与第246条、第257条的关系

第246条(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第257条(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权益)规定了纯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行使机制,本条则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混合所有制的情形,三条共同构成国有资本权益保护的完整规范体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422-001(即指导案例163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债转股、预表决
裁判要旨:1.当事人申请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并破产的必要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合并重整后,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但债权人会议表决各关联企业继续存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准许。
3.合并重整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进入合并的关联企业的资产及经营优势、合并后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因素,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灵活设计"现金+债转股"等清偿方案、通过"预表决"方式事先征求债权人意见并以此为基础完善重整方案,推动重整的顺利进行。

案例名称:兰州某商贸公司、厉某、赵某某诉武威某商贸公司、余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62-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实际出资人、债务转移、名义股东
裁判要旨:对实际出资人及其相应出资权益的认定,应综合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股东关于设立公司的合意、各自所持股权比例的合意以及公司成立时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虽将从他人处借来的款项投入公司的经营活动,但既未明确款项性质,且在投入后不久即以债务转移方式由公司实际负担清偿,该当事人主张其以借款投资并据此享有公司全部股权以及出资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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