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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69条 法人财产权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法条术语】

法人财产权

【关键词】

法人财产权、营利法人所有权、非营利法人财产权、法人独立财产、公司法人财产权

【涉及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内容

第269条是关于法人财产权的一般规定,分两款:

第1款:营利法人(公司、股份合作企业等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2款: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如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等),对其财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具体规定(非统一适用四项权能)。

二、营利法人财产权的意义

营利法人(主要是公司)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是现代公司制度运行的基础。这意味着:
1. 公司对出资人投入的财产,取得独立的所有权,出资人(股东)不再对该财产直接享有物权,而是转化为持有股权;
2.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制度的物权基础);
3. 公司有权依法出售、抵押、转让、对外投资其所有的财产,无需经股东逐项批准(重大事项除外)。

三、非营利法人财产权的特殊性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如事业单位法人参见第256条、机关法人参见第255条、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参见第270条),其财产权受各自适用的特别法规和章程的约束,不当然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尤其是捐助法人(如基金会),其财产受章程目的的严格约束,不得随意处分。

四、法人财产权与出资人权益的区分

法人财产权(公司对财产的所有权)与出资人(股东)的股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分属不同主体:公司对财产享有所有权,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成员权)。股东不能以对股权的处置代替公司财产的处置;公司财产也不因股权变动而发生物权变动。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张某诉李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47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异议之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财产权益
裁判要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举办者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举办者。不同于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也不享有学校剩余财产分配权,对其出资形成的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因此,举办者出资形成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不属于执行标的。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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