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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70条 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的财产保护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法条术语】

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财产保护

【关键词】

社会团体法人财产保护、捐助法人财产保护、基金会财产、社会服务机构财产、非营利法人财产权

【涉及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内容

第270条是对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财产保护的专门规定,强调其"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这是对第267条(私人财产保护)、第258条(国家财产保护)、第265条(集体财产保护)体系的进一步补充,覆盖了非营利法人这一类主体。

二、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会员组成的、以公益目的或成员共同利益目的设立的法人(参见民法典第87条至第91条)。典型的社会团体包括:
1. 各类行业协会(律师协会、医师协会等);
2. 学会、研究会;
3. 慈善组织(以会员制运作的);
4. 学生社团、校友会等。

社会团体法人对其依法所有的财产(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形成的财产、接受捐赠所得财产等)享有完整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三、捐助法人

捐助法人是指以捐助财产为基础设立的、从事公益活动的法人(参见民法典第92条至第95条)。典型形态包括:
1. 基金会(如慈善基金会、教育基金会);
2.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捐助法人的财产来源于捐助人的捐赠,一旦捐入,财产所有权归属于该捐助法人,捐助人不再享有所有权,但捐助法人须按章程规定的公益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分配或其他目的。

四、"依法所有"的重要性

本条强调"依法所有",意味着非营利法人的财产须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如会员缴费、合法捐赠、依法购置等)。超越章程目的取得的财产、违规经营获得的收益等,是否属于"依法所有"须具体判断。

五、与捐助人权利的关系

捐助法人的财产不属于捐助人所有,捐助人不得借助捐赠关系取回财产或主张财产权益。但若捐助法人违反章程使用捐助财产,捐助人依据第94条享有查询权,可请求相关机关予以处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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