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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72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与限制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条术语】

业主专有部分权利与限制

【关键词】

业主专有权、专有部分四项权能、建筑物安全、相邻业主权益、专有权行使限制

【涉及案由】

业主专有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完整所有权

第272条第1句明确,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1. 占有:居住或使用该房屋;
2. 使用:自住、出租(用于居住、经营)、装修等;
3. 收益:出租收取租金、出售获取收益等;
4. 处分:出售、赠与、抵押、继承等。

这一规定使业主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与一般物之所有权保持一致,业主在专有部分内享有充分的私权自治。

二、业主行使权利的两项法定限制

第272条第2句规定了业主行使专有权的两项限制:

1. 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禁止业主在装修、改造时拆除承重结构、破坏防水层、违规加建等,防止影响整栋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这一限制涉及公共安全,属于强制性规定。

2.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行使权利须尊重相邻业主的生活安宁,不得制造噪音、排放有害气体、随意遮挡他人采光通风等。

三、司法解释对违规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业主实施以下行为,可认定为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1. 损害房屋承重结构;
2. 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
3. 违反规定破坏建筑物外墙面形状、颜色;
4. 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5. 违章加建、改建,侵占通道、道路、场地或其他共有部分。

四、违规业主的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限制的业主,须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参见第237条、第238条)。情节严重或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还须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陈某某诉珠海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2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物业服务合同、充电基础设施、物业服务企业、绿色原则、业主专有权
裁判要旨:1.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利用车位,同时符合绿色环保理念,物业公司应予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
2.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该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案例名称:陆某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21-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物业服务合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专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合理限制、业主成员权、特定业主专有权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在区分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专有权”与“共有部分共有权”时,应当明确如下的识别规则:第一,在物权归属上,两者存在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三项“专有部分(专有权)”的识别要素中,“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专有部分”的实质要件,而“能够登记”则是形式要件;第三,能够全部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某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客体,当属专有部分;若仅因未获明确登记但却已符合实质要件的某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客体,亦可基于不动产附合等其他物权规则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人法”属性的业主成员权可得通过集中行使而依法合理限制其“物法”层面的特定业主专有权的部分权能或内容。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上述对业主专有权限制的合理性时,应当明确如下的裁判规则:第一,限制的有限性。业主成员权对特定业主专有权的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我国并不存在所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剥夺制度”。第二,限制的合理幅度。业主成员权对特定业主专有权的限制幅度一般可得略高于传统民法上不动产相邻关系或者物权共有规则之于所有权上的制约力度。第三,司法审查的具体法律适用。我国物权法对于专有权受成员权不当限制的特定业主提供的救济途径明确区分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于前者,人民法院应当以决议行为的撤销权规则作为适法根据;对于后者,则应当以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应约款的效力审查规则作为裁判规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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