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法条术语】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设立
【关键词】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委会选举、业主自治、政府指导协助
【涉及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集体管理权利的最高自治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作出决定。业主大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由《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合同。业主委员会也非独立民事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部分诉讼(如提起、应诉物业纠纷等)。
三、"可以"而非"应当"
本条使用"可以"而非"应当",意味着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权利而非强制义务。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可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业主单独行使个人权利(如提起侵权诉讼等)。
四、设立条件和程序依法规定
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如参与业主比例)和选举程序,须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进行,通常须满足一定的业主参与率(如参加人数须达到一定比例)。
五、政府和居委会的指导协助义务
本条明确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民政、住建、街道办等)和居委会的指导协助义务:须对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委会的选举提供程序指导、场地协助等,但不得干预业主自治,不得代替业主决定。
六、业主自治与行政监管的边界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是业主自治机构,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干预其自治决定。但若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可依第280条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也可依法进行监管。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邹某甲、胡某某、邹某乙诉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4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业主撤销权、业主自治权、少数业主、表决事项
裁判要旨: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组成,违法事项所侵害的是业主就专有或共有部分被合法管理的权利。在表决事项已明确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出现“多数决”,少数业主仍有权通过业主撤销权对抗。在判断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需要把握好尺度,关注原告主体资格审查中的“诚实性”,把握表决程序审查中的“规则性与灵活性”,实现实体权益受损审查中的“合法性与容忍性”。
案例名称: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房屋买卖合同、业主大会、适格被告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配套设施未建设及退还前期物业费等问题,属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权确权登记义务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等问题,属于业主专有事项,即使其具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案例名称:珲春市某业主委员会诉珲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2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法定程序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根据授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向业主大会提出续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当议案经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形成决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执行决议,当物业公司对解聘决议有异议,业主委员会可依据业主大会授予的诉权以司法途径解决。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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