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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80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与撤销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条术语】

业主大会决定的效力与撤销权

【关键词】

业主大会决定效力、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业主撤销权、决定侵害业主权益、一年除斥期间

【涉及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的法律约束力

第280条第1款确认,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团体性的体现:多数业主的集体意志可以约束少数业主,即便少数业主投票反对或未参与表决,依然须遵守合法的集体决定。

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团体自治":业主共同体是一个法律上的团体,集体决定的效力类似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全体成员具有拘束力。

二、业主撤销权

第280条第2款赋予受侵害的业主撤销权:若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决定不公平分配维修费、决定剥夺特定业主的共有权益等),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业主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则丧失撤销权(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则)。

四、"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范围

以下情形可能构成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
1. 决定以不公平的方式分配维修资金,偏袒特定业主;
2. 决定处分业主共有财产而未经法定程序(第278条);
3. 业委会超越授权范围作出决定;
4. 决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的强制性规定。

五、撤销权与无效的区别

合法多数同意但侵害少数业主权益的决定,可依本条撤销;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定,则可能直接无效(不须提起撤销诉讼即当然无效)。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邹某甲、胡某某、邹某乙诉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4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业主撤销权、业主自治权、少数业主、表决事项
裁判要旨: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组成,违法事项所侵害的是业主就专有或共有部分被合法管理的权利。在表决事项已明确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出现“多数决”,少数业主仍有权通过业主撤销权对抗。在判断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需要把握好尺度,关注原告主体资格审查中的“诚实性”,把握表决程序审查中的“规则性与灵活性”,实现实体权益受损审查中的“合法性与容忍性”。

案例名称:丁某诉某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4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业主撤销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下车库、共同管理权利
裁判要旨:1.地下车库的管理使用直接关系到住宅小区生活秩序的和谐安定,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非全体地下车位业主决定。
2.将地下车库与地面车位作为整体停车资源,对地下车位业主停在地面车位的车辆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起到了通过价格杠杆合理调节资源分配的效果,不构成对地下车位业主权益的侵犯。

案例名称:朱某等诉某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4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业主撤销权、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裁判要旨: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在审查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是否侵害业主权益时,应当审查物业管理委员会所作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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