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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81条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法条术语】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关键词】

维修资金业主共有、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公示

【涉及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维修资金的性质:属于业主共有

第281条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即"专项维修资金",俗称"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意味着:
1. 该资金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无权擅自使用;
2. 开发商在项目销售完毕并移交后,须将已收缴的维修资金移交给相应主体管理;
3. 维修资金的存管、使用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业主决定执行。

二、维修资金的用途

维修资金须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本条列举了具体用途: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非共有部分(如业主室内装修)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三、使用须经业主共同决定

动用维修资金须经第278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程序(依法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不能由物业公司或业委会单独决定,体现了对业主财产权益的程序保护。

四、紧急情况下的特别程序

紧急情况(如电梯故障危及安全、外墙脱落危及行人等)须紧急维修的,可以直接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无需等待正式表决,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程序。

五、定期公布义务

本条明确要求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须定期公布,这是保障业主知情权的重要制度,防止维修资金被挪用或暗箱操作。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参见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6-18-2-054-001(即指导案例6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业主共有权、专项维修资金、法定义务、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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