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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82条 共有部分收益归属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术语】

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共有

【关键词】

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外墙广告收益、电梯广告收益、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合理成本扣除

【涉及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共有部分收益的归属规则

第282条确立了重要的财产权规则:任何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如外墙、电梯轿厢、屋顶、公共道路等)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而不归利用者(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所有。

二、主要收入来源

实践中,常见的共有部分收益包括:
1. 外墙广告费收入;
2. 电梯轿厢广告收入;
3. 楼道内广告牌收入;
4. 地下车库停车费(扣除管理成本后的净收益);
5. 公共活动场地出租收入;
6. 共有部分经营活动(如自动售货机、充电桩等)收益。

三、"合理成本"的扣除

在收益归属业主之前,允许扣除合理成本,包括:广告位维护、停车管理、设施运营等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成本须合理,利用人(物业公司等)对成本支出承担举证责任(参见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四、违规占有收益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擅自将共有部分收益据为己有、不向业主公布或不分配的,属于侵害业主共有权的行为。业主可以请求:
1. 确认处分行为无效;
2. 返还被占用的收益;
3. 将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

五、本条与管理规约的关系

业主大会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约定共有部分收益的具体分配和使用方式(如全部补充维修资金、定期分配给业主等),在没有具体约定时,直接适用本条规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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