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283条 建筑物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法条术语】

建筑物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按面积比例原则

【关键词】

费用分摊约定优先、面积比例分摊、收益分配按面积、物业费分摊、维修费用分摊

【涉及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两层规则:约定优先,面积比例补充

第283条确立了建筑物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的两层规则:

1. 约定优先: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例如:管理规约可以规定高层业主(使用电梯更多)支付更高比例的电梯维护费,或按套数平均分摊某项费用,这些约定有效。

2. 面积比例原则: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这是一个公平的默认规则:面积大的业主对共有设施利用程度通常更大,支付更多费用也更为合理;收益分配也按面积比例,确保权利义务对等。

二、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
1. 费用分摊:物业管理费、维修资金筹集、电梯运营费、绿化维护费等共有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
2. 收益分配:第282条规定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如广告费、停车费净收益)按面积比例在业主间分配。

三、与物业费的关系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费通常已约定了收费标准(如按建筑面积计费),该约定即为"有约定"的情形,直接适用约定,无需再适用面积比例默认规则。

四、面积的计算方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专有部分面积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无登记的按测绘实测或合同记载)。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除以建筑物总面积,即为各业主的面积占比。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八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