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法条术语】
业主遵守义务与业主大会执行权力
【关键词】
业主遵守义务、管理规约遵守、业主大会执法权、违规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救济
【涉及案由】
业主专有权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业主的三项义务
第286条第1款规定了业主须承担的三项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业主在自己的专有部分及使用共有部分时,须遵守相关规范,不得违法违规;
2. 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这是民法典绿色原则在业主行为规范层面的具体落实;
3. 配合应急处置措施: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如疫情防控中封控等)须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拒绝配合。
二、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执法权力
第286条第2款赋予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采取法律救济的权力,具体行为包括:
1. 任意弃置垃圾(乱扔垃圾);
2. 排放污染物或噪声(噪音扰民、污水排放等);
3.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大型犬、危险动物等);
4. 违章搭建(私搭乱建);
5. 侵占通道(占用公共通道);
6. 拒付物业费。
对上述行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赋予了业主集体机构代表全体业主提起民事请求的资格。
三、行政救济途径
若行为人拒不履行义务,业主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城管、环保、市场监管等)报告或投诉,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法处理。这建立了"民事+行政"的双轨救济机制。
四、本条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构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参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十五条),可与本条第2款配合适用,具体认定违规行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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