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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87条 业主民事责任请求权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术语】

业主民事责任请求权

【关键词】

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合法权益保护、民事责任请求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救济

【涉及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业主专有权纠纷
业主共有权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意义

第287条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章的最后一条,具有权利保护兜底条款的功能。本条明确业主面对三类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均有权请求承担民事责任,将第271条至第286条赋予业主的各项权利,提升为可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途径实现的请求权。

本条彰显了物权法"权利保护"章的精神延伸——不仅在物权通则部分设有第235条至第238条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特殊物权领域,也明确地将保护机制延伸到具体场景。

二、三类侵权主体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筑物的开发建造者,可能侵害业主权益的典型情形包括:
1. 擅自改变小区配套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的用途;
2. 将车位、车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非业主;
3. 开发商虚假宣传、房屋质量瑕疵、配套设施承诺不兑现;
4. 开发商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占用共有部分用于经营;
5. 开发商未依法移交维修资金、公共设施档案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能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形包括:
1.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怠于提供应有服务;
2. 擅自处置共有部分收益(如广告位、停车收费等);
3. 违规限制业主进入自己的专有部分;
4. 泄露业主个人信息;
5. 阻止业主行使知情权、监督权;
6. 不配合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合法决议。

(三)其他业主

其他业主可能侵害权益的情形包括:
1. 违规改建、装修,损及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结构;
2.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第279条情形);
3. 制造噪声、散发有害气体等妨害相邻业主生活;
4. 侵占共有部分(如封堵走廊、占用绿地等);
5. 违规饲养动物伤害他人。

三、可提起的民事责任类型

依据本条,业主可请求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1. 停止侵害:要求侵权行为立即停止;
2. 排除妨害:消除对专有权、共有权行使的妨碍;
3. 消除危险:针对存在损害风险的行为要求防范;
4. 恢复原状:针对物质性损害要求恢复原来状态;
5. 赔偿损失:针对已发生的财产、人身损害要求赔偿;
6. 赔礼道歉:针对名誉等人格权侵害。

四、本条与物权保护通则的关系

本条与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形成呼应。第235条至第238条是针对全体物权的一般保护条款,本条则是专门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场景的特别确认。适用本条与适用物权保护通则在法律效果上并无实质差异,均旨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区分

当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权益时,业主既可依据本条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起违约之诉。两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不同,业主可根据自身诉求和证据情况选择。一般而言,合同关系清晰、损失计算方便时宜选违约之诉;无合同关系或行为超出合同范围时,侵权之诉更为适用。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珲春市某业主委员会诉珲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2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法定程序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根据授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向业主大会提出续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当议案经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形成决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执行决议,当物业公司对解聘决议有异议,业主委员会可依据业主大会授予的诉权以司法途径解决。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案例名称:某物业公司诉某银行青岛分行、某商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2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计算
裁判要旨:个别业主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排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发生效力,业主依然应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在承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基础上,考虑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在合同签订主体、价格协商的竞争性、公开性、社会公众认知、业主接受度、合同终止等方面仍有不同,在单个业主和业主团体均没有机会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磋商谈判的情况下,绝对以合同单价为准可能导致利益失衡,物业费计算应以前期物业合同物业费标准计算的数额为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案例名称:陈某某诉珠海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2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物业服务合同、充电基础设施、物业服务企业、绿色原则、业主专有权
裁判要旨:1.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利用车位,同时符合绿色环保理念,物业公司应予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
2.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该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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