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法条术语】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关键词】
相邻用水、相邻排水、自然流水合理分配、尊重自然流向、必要便利、用水权
【涉及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范的三类用水排水关系
(一)提供必要便利(第一款前半句)
当相邻权利人需要通过他人土地进行取水或排水时,被利用土地的权利人负有"提供必要便利"的义务。"必要便利"是指在不对自身造成不合理负担的前提下,允许相邻权利人合理利用。
通常情形包括:农业灌溉需穿越他人田地引水、山地居民需通过他人地块将废水引流到排水沟等。被提供便利的一方,如因此造成对方损失,一般应予合理补偿。
(二)自然流水的合理分配(第二款前半句)
"自然流水"指河流、溪流、山泉等自然形成的水流。上游和下游的权利人均有使用自然流水的权利,但任何一方不得无节制地截取、垄断,使下游权利人无法使用。"合理分配"要求参照流量、需求、历史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尊重自然流向(第二款后半句)
不动产权利人排放废水时,应当尊重水的自然流向,不得擅自改变流向导致水流向他人土地,造成邻地积水、浸泡或污染。如需改变流向,应与相邻权利人协商,并可能需要给予补偿。
二、与《水法》的关系
本条是民法典层面的私法规范,《水法》是公法层面的专门法律。具体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保护,以及取水许可制度,适用《水法》的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私权协调,适用本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第99条: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第98条: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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