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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91条 相邻通行关系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条术语】

相邻通行关系

【关键词】

相邻通行、必要便利、土地通行权、袋地通行权、必要性原则、合理补偿

【涉及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相邻通行的适用场景

相邻通行是指一方不动产权利人因其土地被其他不动产包围("袋地")或通向公路的唯一通道须经过他人土地,法律赋予其通过他人土地通行的权利,而对方负有容忍的义务。

典型情形:
1. 农村宅基地或承包地被他人土地包围,出行必须穿越邻地;
2. 城市中某建筑物历史上通过相邻土地形成的必经通道被新建筑物阻断;
3. 建设工地临时施工通道需经过邻近土地。

二、"必须"的认定

本条使用"必须"二字,强调通行的必要性——仅当没有其他合理可行的替代通行方案时,方可主张相邻通行权。若有条件绕行(哪怕略远),不能随意要求穿越他人土地。

三、通行的代价

"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不意味着免费通行。根据相邻关系的公平原则,享有通行便利的一方,因通行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如道路磨损、作物损坏等),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长期通行的情形下,双方宜签订地役权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历史形成的通道不得堵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五、相邻通行与地役权的关系

本条规定的通行权属于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无需登记的权利。若通行需求超出相邻关系的"必要"范围(如为了方便而非必要),则需签订地役权合同,依法设立地役权并登记。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阮某海、叶某玲诉叶某仙、叶某华相邻通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5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相邻关系、通行权、所有权、楼梯通道
裁判要旨:1.对于基于房屋设计、施工、规划或者登记等原因而引发的房屋楼梯间所有权与相邻通行权冲突,因房屋楼梯间的利用与土地利用有相似之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中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2.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是基于客观现实需要在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使用上设置一定的负担,限制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而给予相邻一方通行便利。当所有权与通行权发生冲突时,在特定情形下,应当依法优先保障相邻权利人的通行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第100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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