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条术语】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
【关键词】
相邻施工利用、管线铺设、必要便利、临时占用、相邻不动产利用
【涉及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范围
本条规定的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主要涵盖两类情形:
(一)建造、修缮建筑物
在建造新建筑物或修缮既有建筑物时,往往需要进入、临时占用或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例如:
1. 搭建脚手架需借用相邻土地或相邻建筑物外墙;
2. 建筑材料的堆放、运输车辆的临时停放需占用邻地;
3. 修缮建筑物外立面需要从邻地搭建工作平台。
(二)铺设管线
为本地不动产的正常使用,需要穿越或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铺设:
1. 电力线路(电线、电缆);
2. 给排水管道;
3. 供暖管道;
4. 燃气管线。
二、"必须利用"的理解
本条的核心限制词仍然是"必须"——只有在无其他合理方案可避免时,才能要求相邻权利人提供便利。如果施工方或管线铺设方有条件绕避他人土地,则不能以本条要求相邻人忍受。
三、对相邻权利人的保护
被利用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义务,以不造成不合理负担为限:
1. 利用范围应限于完成施工所需的最小范围;
2. 利用期间应尽量缩短;
3. 利用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4. 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四、与第291条的区别
第291条调整的是通行关系(行人、车辆的经过),本条调整的是更广泛的利用关系(施工、管线铺设)。两条共同构成"必须利用"型相邻关系的完整规范框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第97条: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