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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93条 相邻建筑通风采光日照关系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法条术语】

相邻建筑通风采光日照关系

【关键词】

通风权、采光权、日照权、工程建设标准、相邻建筑、建筑退让、遮光妨碍

【涉及案由】

相邻通风纠纷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保护的三项权利

(一)通风权

通风是建筑物居住使用的基本需求。本条要求建造建筑物时不得阻断相邻建筑的自然通风,如高层建筑紧贴低层建筑建造形成"风墙",使低层建筑完全封闭,则可能构成对通风权的侵害。

(二)采光权

采光是指阳光直射进入室内的权利。本条保护的采光权要求新建建筑物不能完全遮蔽相邻建筑的采光口,使其长期处于全黑或极度昏暗状态。

(三)日照权

日照是指每天有一定时间的阳光照射。日照标准通常以"日照时数"(每天最少获得几小时阳光)来衡量,是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的重要指标,与居民健康、儿童发育密切相关。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等对住宅日照时数有明确规定。

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核心地位

本条明确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作为核心约束——建造建筑物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如建筑间距、日照间距系数、建筑退让红线等,是保障通风、采光、日照的技术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建筑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害的基准。若符合标准,一般认定不构成侵权;若违反标准,则无论实际影响大小,均可能构成侵权。

三、侵权的救济方式

当相邻建筑侵害通风、采光、日照权时,受害方可请求:
1. 停止侵害:要求停止违规建设;
2. 排除妨害:要求拆除影响通风采光的部分;
3. 赔偿损失:因采光、通风受损导致的房产贬值、健康损害等经济损失;
4. 行政投诉:向规划、住建部门投诉违规建设行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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