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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297条 共有的概念与分类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法条术语】

共有的概念与分类

【关键词】

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不动产共有、动产共有、多主体共有

【涉及案由】

共有纠纷
共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共有的基本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组织或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共有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态,区别于单独所有权。

共有的权利主体可以是:
1. 自然人(包括夫妻、家庭成员、合伙人、朋友等);
2. 法人(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等);
3. 非法人组织;
4. 自然人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混合。

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确定的份额分别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特点:
1. 每个共有人持有明确的份额(如1/2、1/3等);
2. 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 按份额分享收益、承担费用;
4. 任何时候均可请求分割共有物(除另有约定外)。

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特点:
1. 各共有人不分份额,享有整体所有权;
2. 典型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
3. 共有基础(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是共同共有存续的前提;
4. 在共有基础丧失前,一般不得擅自要求分割。

四、两种共有类型的区别

比较项目|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权利份额|确定份额|不分份额
管理权|按份额行使|共同行使
处分|可自由转让份额|须全体同意
分割|随时可请求|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
典型场景|合伙财产、共同购房|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李某胜诉李某波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14-2-05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共有、共有物分割、农村拆迁安置、未成年人保护、划地自建住房、共同共有、家庭关系
裁判要旨:1.认定未成年人对拆迁安置房屋是否享有共有权利时,应当综合考量政策目的、安置方式、自建安置住房的资金和土地来源等因素,并结合共有人家庭关系情况判断共有的性质。
2.成年后的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安置房屋的条件成就时,应当参考共有房屋的房产情况、分割方式对房屋的价值影响、共有人的贡献、行使物权的便利等因素,依法确定公平合理的分割方式。

案例名称:王某某诉王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共同共有、连带债权、给付、消灭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连带债权的规则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规则。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不必分别请求每一位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是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并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同理,在连带债权中,债务人亦有选择权,可以任意选择债权人,并向其履行全部债务。关于债务人向连带债权中之一人清偿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同理,部分连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内亦消灭。债务人向连带债权的债权人之一为全部给付其总债务即归消灭。未实际受领债权的其他连带债权人不得再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仅能向其他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主张返还。

案例名称:某元件公司诉某房开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19-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委托合同、代建、不动产登记、物权归属、原因行为、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具有复合性,相关纠纷也呈现复合性样态。如果双方纠纷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发生争议系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针对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本身则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畴。
二、按份共有的形式系针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言,而非针对债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系针对各自在合同关系中所占的权利份额对应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权益的份额进行明确,而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民事权益为“按份共有”关系,由此形成的裁判也不是物权变动法律文书。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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