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298条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范围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法条术语】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范围

【关键词】

按份共有、份额权、按份享有、共有份额、所有权份额、比例权利

【涉及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共有纠纷

【深度理解】

一、按份共有的核心特征

本条用一句话揭示了按份共有的本质: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即每位共有人的权利是量化了的、份额化了的所有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某一具体部分的所有权。

二、"按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具体内涵

(一)对物的整体权利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是对共有物整体的按比例权利,而非对物的某一部分的独立权利。例如,对于一套共同购买的房屋,甲享有1/2份额,并不意味着甲拥有"一半的房屋"(即不能主张某几个房间归自己),而是对整套房屋整体享有1/2的权利。

(二)份额的计算依据

份额通常根据共有人的出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第309条规定,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份额所附随的各项权利

按份共有人依据其份额享有:
1. 收益权:按份额分享共有物的收益(如租金、孳息等);
2. 管理权:按份额参与共有物的管理(第300条);
3. 转让权: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第305-306条);
4. 分割请求权: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第303条)。

三、与共同共有的根本区别

第298条(按份共有)与第299条(共同共有)的对比:
- 按份共有:每人持有明确比例份额,权利量化;
- 共同共有:各人对整体共有,权利不分份额。

在实践中,不少共有财产(如夫妻共同购房但约定按份)既可按份共有,也可共同共有,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和共有的性质。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刘某妤诉刘某勇、周某容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16-2-05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共有、共同购房、房屋分割、唯一住房、父母居住权益、善良风俗
裁判要旨: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唯一住房并登记为按份共有,子女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超出其出资份额的部分,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父母子女发生纠纷后,子女请求分割前述房屋以直接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损害父母居住、安宁生活权益,有违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某元件公司诉某房开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19-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委托合同、代建、不动产登记、物权归属、原因行为、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具有复合性,相关纠纷也呈现复合性样态。如果双方纠纷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发生争议系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针对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本身则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畴。
二、按份共有的形式系针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言,而非针对债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系针对各自在合同关系中所占的权利份额对应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权益的份额进行明确,而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民事权益为“按份共有”关系,由此形成的裁判也不是物权变动法律文书。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