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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00条 共有物的管理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术语】

共有物的管理

【关键词】

共有物管理、约定管理、共有人管理权、共有人管理义务、管理费用、共有治理

【涉及案由】

共有纠纷

【深度理解】

一、共有物管理的基本规则

本条确立共有物管理的两层规则:

(一)有约定时,从约定

共有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委托某一共有人或第三人管理共有物,其余共有人不再承担管理义务。约定管理人应按照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如造成共有物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各共有人均有管理权利和义务

各共有人均有权参与共有物的日常管理,如维修、保存、出租等,同时也承担管理的相应义务。

二、"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内涵

管理权利包括:
1. 参与共有物日常保管、维护的权利;
2. 就共有物的保存行为单独行使权利(第301条规定的保存行为任何共有人均可单独实施);
3. 要求其他共有人共同承担管理费用(第302条)。

管理义务包括:
1. 妥善保管共有物,防止损毁灭失;
2. 就共有物的使用、管理与其他共有人协商;
3. 向其他共有人通报共有物的重要状况;
4. 承担管理费用(按份额或平等负担)。

三、管理决定的形成规则

关于共有物管理的具体事务,如何形成有效决议?
1. 日常保存行为:任何共有人均可单独实施(如修缮紧急漏水、防止财产毁损等);
2. 共有物处分或重大修缮:须按第301条,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3. 共有物管理合同:须全体共有人同意(或按约定)。

四、管理不善的责任

若某一共有人在管理共有物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以"共有人身份"规避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深圳某峰科技公司诉某电子科技公司、深圳某网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3-2-160-051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损害赔偿、侵权获利、营业利润、计算方式
裁判要旨: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方式计算,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简化计算。

案例名称:某服饰店诉张某、某机关事务管理局、某机关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04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财产损害赔偿、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注意义务、赔偿责任、责任分担
裁判要旨:1.漏水水管位于住户自用水表的水阀之外,对于住户来说“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也不可以排他使用”,故该部分水管应当认定为属于全楼共用水管,属于楼栋业主的共有部分,故不应当由住户独自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虽未与住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事实上也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维修、养护与管理的职责,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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